礼品赠客户:税务处理要合规

浏览次数:
2017-08-07所在栏目:行业头条 礼品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业务宣传或公关需要,很多企业会向个人客户赠送礼品。在财务核算中,不少企业将礼品支出直接计入相关费用。殊不知,赠送行为简单,税务处理却没那么简单,不恰当处理可能造成企业税务风险。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某地国税局、地税局在对某企业开展联合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16年1月购买礼品赠送给客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10万元,企业将该笔礼品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为40352123.7元,业务招待费为346009.41元。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向客户赠送礼品的涉税业务处理中,仅在汇算清缴时调增了业务招待费144248.79元,未涉及其他相关税种的处理。经深入调查取证,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少缴增值税和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案例分析

笔者结合案例,梳理了赠送礼品可能引发税务风险的情形,提请纳税人注意以下三方面:

一、增值税处理方法要分清

日常经营活动中,纳税人往往会忽略或混淆不直接用于加工生产的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的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时,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此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本案中,纳税人未根据购进货物的用途来区分增值税处理方法,只简单地认为购进的礼品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赠送时也未计算销项税额,这种处理方式是不正确的。本案中,因纳税人购买礼品时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4529.91元[100000÷(1+17%)×17%],所以要补缴增值税款14529.91元。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能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款明确了个人获赠企业礼品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形,以及企业的代扣代缴义务。

同时,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该条款明确了获赠企业礼品时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本案中,企业向个人客户赠送礼品,未意识到其已成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所以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该企业向个人客户赠送礼品,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0元(100000×20%)。

当检查人员向企业追缴此笔个人所得税时,企业提出了异议,认为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直接追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因此,税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补扣。

三、企业所得税核算要准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资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本案中,企业向客户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该企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10万元,不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直接影响。但由于礼品支出属于业务招待费用,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是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因此,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既要加上礼品支出算清按发生额60%计算的扣除限额,又要将视同销售收入计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算清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0.5%计算的扣除限额。 

免责声明:本站所发表的礼品资讯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若转载或者抄袭他人作品,带来的一切后果与本站无关。
若您发现本站存在您非授权的原创作品,请第一时间联系本站删除!本站享有代替本站作者维权的权力!
CopyRight ©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淘礼说 沪ICP备16048154号-1 
首页|商务合作|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400-021-1151 在线QQ:46066290